摘要

个人信息中的人格利益、商业经济价值以及国家安全利益导致世界各国纷纷加强对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规制。当前个人信息跨境流动规制形成了以"欧盟保护人权、美国注重经济、俄罗斯维护主权"的国际格局。作为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需求和国际形势的回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以"一般规定""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基本实现了"两头强化,三方平衡"。其在个人信息的跨境提供规则上采取的"大综合"标准,"黑名单"制度虽从正反两面初步确立了我国跨境提供个人信息的基本规则,但实践操作中,尚需进一步处理好国内立法与国际规则的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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