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继中国光伏企业在美国遭遇“双反”调查并被认定为倾销之后,美国光伏企业Solyndra公司借机“搭便车”提起了反垄断民事赔偿诉讼。但是,反垄断中掠夺性定价中的“低价”与反倾销中的“低价”有本质的区别,两种行为在认定标准、举证要求、证明过程和标准上都有很大的区别。面对这种“搭便车”式诉讼,企业更加应当坚持反垄断的专业性,削弱甚至消除对方在证据方面的优势,积极有效地化解反垄断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