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公司实践的日益丰富,公司中履行经营管理重要职权的人员范围,在形式职位和实质职权上,都脱离了现行《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主体范围。对于法定主体范围外履行经营管理重要职权的人员,其法律地位认定模糊,从而出现立法阻碍实践,理论脱离实践的情况。文章将剖析我国《公司法》中封闭式列举高级管理人员主体范围的立法模式,构建法经济学模型以解释立法、司法、行政领域的具体规则,并指导在兼顾商事实践的现实需求下,运用嵌入实质标准的立法技术,缓和商主体法定强制原则和商主体公示外观原则的紧张矛盾。

  • 出版日期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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