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对于加强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却与其承担的审判监督职责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冲突。这种冲突具体表现为双重身份的冲突、角色性质的冲突以及价值追求的冲突。这三类冲突不仅影响了民事诉讼结构的平衡,更影响到了民事审判结果的公信力。因此,亟需通过限制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相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调整其履行审判监督职责的时间等,以构建合理的制度来协调上述冲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