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法人犯罪理论已经无力应对日益复杂的公害犯罪,我国需要构建新的单位犯罪处罚原理。复合模式论中的"统合说"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模式论和组织模式论的优势,值得借鉴。然而,为了更好地解决单位间接故意犯罪和单位过失犯罪案件,在活用主观推定的同时,还要通过客观归责限制处罚范围。强调二者之间的关联性构建,不仅可以统一复合模式论中单位刑事责任的性质和特点,而且可以明确个人模式论和组织模式论的相互关系及其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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