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 一、环境健康损害的医学认定应专业化、规范化,其法律救济也需定型化、标准化污染物质通过生活环境作用于人体,进而产生健康危害,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医学和法学问题。一般侵权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以下简称‘一般健康损害’)多为直接性侵害,侵害对象特定。并以肢体伤残为主,损害后果即现,损害计量较容易。因此,被害人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基本可以得到有效的、公正的救济。然而,环境污染致人体健康损害(以下简称‘环境健康损害’)迥异于一般健康损害,具有以下特点:(1)污染物质种类繁多,影响范围大;(2)高危险,人群接触时间长;(3)污染物质浓度

  • 出版日期2008
  •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