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侵害的直接客体是清正廉洁的价值准则,间接客体是公共职权的公正性;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行为对象中的"近亲属"应当采取民法上的概念,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以将贿赂交付或者受贿人实际控制时点作为既遂的起点,而以债权等行贿的,以受贿人实际享有或控制该权利为既遂;以存款行贿的场合,行为人虽然明确表示将存款送给受贿人,且将存款利息送给了受贿人,但只要存款仍在银行账户上,对于存款行为只能认定为预备行为,对于已经交付的利息则应当据实认定为行贿受贿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