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公民治理与中国村(居)民自治存在着诸多共性:二者在价值取向上均倡导公民充分参与,彰显直接民主的价值;在理论基础上,均以人民主权理论为理论基石;在制度设计上,均以居民自治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设计原则;在发展路径上,均以各自的自治传统为依托。但基于中美各自成长土壤、历史文化的迥异,美国公民治理与我国村(居)民自治更多地凸显着各自鲜明的个性。因而,这两种自治模式又在恪守各自国域价值取向的规导下,寻求不同的理论导向,进行不同的制度设计,遵循各自的发展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