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间规范是地方立法真正具有地方性的根本。然而,对某市经济特区二十多年来人大立法的考察表明,民间规范在特区立法中几乎处于完全缺位的状态。虽然可以找到没有多少可供利用的民间规范、地方立法自主空间太小等各种客观理由来解释这种现象,但总体而言,这种缺位可能更多地系由主观原因造成:它可能是立法者的疏忽所致(空白),但也可能是立法者的刻意为之(留白)。要扭转民间规范的缺位现象,除了经济特区立法者要转变观念立场外,还要真正启动对民间规范、尤其是那些真正具有地方"特色"之民间规范的系统调查、筛选工程,进而让民间规范真正进入到经济特区立法中。

  • 出版日期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