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土地调整在《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原则上被禁止,而当前农村土地调整仍然存在。重新审视土地调整的功能及其存在的合理性,对于土地调整,不宜绝对禁止。合理的做法应是,一方面,禁止以土地调整之名,违法地、随意地终止承包经营合同,剥夺土地经营权;另一方面,认可合理的土地调整,平衡集体内部的供求矛盾。同时,制定相应的措施,保证集体成员的权利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