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就监护人制度与责任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更加完善,对责任性质的认定更为具体,对监护人责任的规定更为严格,并明确了单位监护人的主体地位。然而第32条本身及其在法律适用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须进行相应的完善:当监护人因疏忽大意等自身原因未尽到审慎监管义务而使监护对象做出侵权行为时,监护人应当对此负责;监护人不仅可以是父母,还可以是其他单位和组织,因而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不是绝对的,在一定条件下,被监护人也应为自己有意识的侵权行为负责;应避免出现监护人因被监护人有独立财产而逃避责任的情形,确保法律的教育和预防功能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