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超额投保车损险现象十分常见,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与保险人往往会为赔付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本文通过对近五年相关司法判决的分析指出,在投保金额、保险价值、赔付方式条款的理解上,法院存在较大的分歧。关于旧车投保的保险金额问题,基于意思自治、司法行为的被动性以及社会效果考虑,应允许旧车以新车购置价作为保险金额;关于保险价值的理解分歧,基于不定值保险的特性、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应将保险价值明确为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关于赔付条款是否属于须作特别说明的免责条款,本文认为格式合同不必然等同于霸王条款,赔付条款并无减轻己身责任的含义;从不定值保险的特征、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实际社会效果出发,不宜退还事先明知超额缴纳的保险费。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