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相对完备的农业龙头企业立法是推动构建农业龙头企业有效运行机制的必要前提。该类立法在我国虽已初具规模,却在立法价值目标、立法语言技术与立法事项内容方面皆存在一定的问题。蕴含的价值目标重政府主导下的企业扶持与规制,轻利益联结下的农民参与共富;在立法语言技术运用上原则化模糊规范表述较多,具体化可操作性规范表述不足;在立法事项内容上多元化规范设定有余,但存在一定的缺漏与抵触。应当强化农业龙头企业立法的利益联结规范以平衡立法的价值目标,编纂相关立法以充实可操作性规范表述并整合多元化规范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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