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天价乌木案"的讨论中,民法所面临的困窘只有通过宪法财产权规范的介入才能够得以消解,即必须反思民法通则第79条埋藏物归国家所有条款的合宪性问题。宪法上财产权保障的核心是财产的"私使用性"原则,目的是提供个人自由和自我统治所必需的物质前提。基于这一规范目标,在适用比例原则展开审查之际,应对民法通则第79条采取合宪性限定解释,埋藏物仅在法律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情况下才可以归为国有,且立法机关对国有财产范围的界定,须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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