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中 ,当事人陈述被定位于证据形式的角色上 ,重形式轻运作是其显见的缺陷 ,这种传统的定位方法导致了当事人陈述制度的逻辑矛盾及程序功能的萎缩。对当事人陈述进行以充实程序规则为核心的制度化分析有利于强化其程序功能。具体地 ,通过询问当事人和听取当事人本人陈述两种程序运作增强当事人陈述的程序驱动力 ,藉此能达到明确诉讼关系、沟通信息、整理争点、形成心证等诉讼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