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医患矛盾中,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有其弱势性。《侵权责任法》第64条对其安全保障方面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但无法切实解决因缺乏统一认定标准和对风险医疗行为的保护等原因所引起的保障制度的缺失。应当通过完善鉴定机制等措施,更好地解决医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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