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德国建立了完善的不动产担保物权制度,而我国只是在某些例外情形承认所有人不动产担保物权。所有人不动产担保物权具有独立性和顺序固定的特征,有利于防止不当得利、节约融资成本和拓宽融资渠道,适应了当代经济生活中促进融资的需求。鉴于所有人不动产担保物权的制度优势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有必要突破担保物权的附随性原则和顺序升进原则,引进德国的所有人不动产担保物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