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价值衡量有实证主义、本质主义、相对主义等十大进路,其各有所能亦有所不能,即能从不同的角度对该问题作出不同的解答,但这些解答本身亦存在方法论上的缺陷。因此,在综合各种进路优点的基础上,应以现实法律规制的需要为出发点,予以辩证的、理性的和合目的的取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