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事代理制度与民事代理制度存在较大差异,这种差异尤其体现在商事委托和民事委托中,而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并未重视其中的差异,在法律适用上也是参照民事委托。本文以委托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①之间的任意解除权为契机,通过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阐释在商事代理制度下,对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任意解除权进行限制的正当性,以及引入代理人延后报酬请求权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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