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起步相对较晚,又因一系列原因与现行相关国际商事仲裁常规有一定出入,呈现出明显的"双轨制"的特点,在实践中,其所暴露出来的弊端也越来越严重。因此,有必要思考和研究我国商事仲裁"双轨制"如何与国际商事仲裁惯例相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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