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鉴于中国实现法律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与西方国家存在较大差异以及西方国家在法律现代化过程中的经验教训,转型中国不可能再像西方国家那样通过一个历时性的过程来完成法律现代化。主体性确立时期与主体性重建时期两个阶段在中国以及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中合二为一。相应地,中国法律的内在逻辑也要在实现从人治的内在逻辑向主体性支撑的现代社会法律内在逻辑转变的同时,实现从主体性支撑的现代社会法律内在逻辑向主体性重建的现代社会法律内在逻辑转变。这种转变决定了权利话语、法律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机制所应遵循的内在逻辑的复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