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广义的中国正义体系是由三大传统组成的。一是来自古代的"中华法系"传统,包括其非正式正义体系,特别是社区的调解体系。同时,行政与法律长期交织,如今仍然非常明显。二是清末民国以来从西方,尤其是大陆法系移植过来的成文法律,包括其权利理论和话语,以及经过法律逻辑整合的众多法则和条文。这是主宰当今民法典编纂的主要传统。三是20世纪中国革命的传统,包括其党国政治体制和社会主义话语,至今同样仍然十分明显。同时还有其与另两大传统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大规模"半正式"调解,主要是法院调解和行政调解。当前,在民法典的编纂中,法学家们主要只关注成文法律,大多是从西方引进的法律,但如果从长时段的历史视野和实际运作的正义体系来看,长远的民法体系建立,必须同时关注到传统与革命两大传统,必须考虑到如何处理引进的成文法律与其他两大传统的关联问题,这既是因为其实际存在于司法实践中,也是因为唯有综合三大传统才有可能真正认识到并建立中国法治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