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股东与公司间资本性交易的一维,公司资本向股东流出反映了营利性组织的投资人实现投资回报的客观诉求。如何平衡这一类交易中内嵌的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公司法提供了资本维持原则与清偿能力约束两种规制模式。资本维持包括维持股东出资、完善的减资制度和全面的分配规则三个方面,历史悠久但规则僵硬。相反,清偿能力模式关注衡平清偿能力以及资产负债表清偿能力两方面,其规则更具商业上的合理性。然而,观察清偿能力模式在美国的实践可以发现,由于个案中的差异性及商业判断规则等因素,这套规则难以为我国直接借鉴。在进一步考察背后的会计规则及其他法律制度的支撑后,可以得出结论,即在选择中国公司法下的资本流出的规制路径时,应当结合两项因素考虑,一是制度相关的会计规则,二是是否存在其他债权人保护的机制。当然,更为核心的是公司法应如何定位的价值判断与政策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