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7年发生的"孕妇之死"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两年时间过去,该事件至今未有定论。笔者认为,死者丈夫肖志军因违反法定救助的作为义务,治疗医院朝阳医院及其治疗医师因未以患者生命权利为先及时进行推定承诺,均应对孕妇之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