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刑事责任年龄的本质不明确,关于其修正存在下调说、维系说与个别例外说的不同观点。刑事责任年龄的设定根据由刑事责任的性质与定位所决定,应具有罪责与刑罚适应性的双重属性。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说与个别例外说的争论是心理责任论与规范责任论关于罪责的争论;而下调说与维系说的争论体现的是罪责论与刑罚论的观点冲突。如若《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修正过于强调其罪责属性就会产生认识局限,亟需基于刑罚论进行必要的审视。从刑罚论的视角看,刑事责任年龄的新修正符合未成年人司法的刑罚目的需求、刑罚适应能力以及刑罚必要性三方面的根据。进一步以刑罚论审视刑事责任年龄修正规定的具体适用,应以刑罚目的与刑罚必要性原理判断罪行与情节条件,并以刑罚目的与适应能力等原理为司法机关的审批提供实质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