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的证明力理论是个不完善的理论。原因在于:传统中的德治理念不自觉地改造了自由、公平和正义的观念,证明力理论因此失去了它的生命力,也蒙蔽了它与诚实信用原则之间的因果性联系。在面对现代性法律的诉求时,证明力理论已无力应对。对其改造的基础就是恢复其与诚实信用原则之间的因果性联系。论证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可采用日常语言分析、比较等实证性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