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9年以来,跨类混淆的理论基础、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边界以及"搭便车"的体系归属,是驰名商标淡化机制法律适用中的三个典型问题。其答案可概述如下:跨类混淆立足于混淆理论,《商标法》第13条第1款和第3款应作修正;混淆理论与淡化理论之间既有排斥又有兼容关系,应通过"相当程度的联系"来划定淡化保护机制的边界;"搭便车"具有独立于"淡化"之外的清晰涵义,这类行为不宜由商标法调整,应进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