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保险经由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双重法律调整,形成了作为劳动基准的社会保险、作为劳动合同的社会保险、真正独立意义上的社会保险等三幅法律图景。多元法律调整致使社会保险争议出现制度困局。在社保税征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应重新反思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费征缴关系的理论与制度实践,明确作为劳动争议的社会保险争议是一个伪命题。社会保险关系是社会保险机构与劳动者之间的强制保险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无社保权利义务关系,故不应出现社会保险待遇争议。社会保险费征缴关系是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与用人单位、劳动者之间的公法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无社保登记缴费权利义务关系,故不应存在社会保险缴费争议。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登记缴费义务,除承担行政责任之外,还需继续补缴社会保险费,但应取消损害赔偿责任。

  • 出版日期2019
  •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