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区域性行政垄断广泛存在,表现形式繁多,严重阻碍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影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区域性行政垄断的形成既有法律制度层面的原因,也有深刻的历史原因,更有地方政绩、地方利益的驱动,只有完善《反垄断法》、健全反垄断执法机构、引入公益诉讼制度、改善地方政绩考核机制、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加快区域行政立法进程,才能抑制这些不利因素,减少区域性行政垄断生长的土壤,降低区域性行政垄断的发生率,有效规制区域性行政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