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两个支点

作者:冀祥德
来源: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5, 13(03): 50-77.
DOI:10.16255/j.cnki.11-5117c.2015.03.007

摘要

在全面深化改革关键之年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中,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法治指引与法治保障,又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与核心内容。我国从1997年即提出司法改革,十几年来,司法体制改革的决策不可谓没有,司法体制改革的措施不可谓不多,司法体制改革的追求不可谓不强。在一系列的司法改革活动中,既有自下而上的探索实践或者由有关部门、系统自我设计的尝试,又有中央有组织渐次展开的顶层设计。但是,无论哪种形式的司法体制改革,收效皆不显著,甚至招致"狼来了"的社会评价。究其原因,最根本的是没有找准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没有找到"撬动"司法体制改革"顽石"的支点,同时,司法体制改革当权者的决心不够、立场不坚,有的司法体制改革决策者本身就是既有体制的获益者。建国六十多年、特别是司法改革十几年来的经验和教训都告诉我们,去司法行政化和去司法地方化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两个核心支点,当权者必须以壮士断腕的勇气与果敢,下定决心,持之以恒,层层推进,方能突破长期以来司法体制改革之瓶颈。

  • 出版日期2015
  •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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