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文物返还国际争议诉讼中外国文物立法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上,由于受"外国公法不予承认和执行"传统思维的影响,一国的文物国家所有权立法或出口管制法一般很难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和执行。但外国公法原则和强行法理论的现代发展、典型的司法判决、文物保护国际公约的签订、文物市场国的实践都对文物立法的承认与执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些可喜的变化表明,没有理由从表面上排除与文物保护相关的外国法规则,尤其当这些规则与保护文物的国内及国际立法与政策保持一致时更应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