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朝继承了中下级官员应守文据法的体制传统,但自清中后期以降,州县官的司法实践偏离制度规定日益明显。审案只要有助于息讼止争,维持社会稳定,地方官多未守文据法,没有太多动力将所有命盗重案纳入审转复核流程。行政治理角色决定了地方官僚阶层缺乏“规则之治”的思维。衙门受制于司法资源不足、人口剧增带来的审案压力,多数案件之勘验、审理和解送难以遵照制度要求。地方官通过构建同上级的私人关系,规避了层层监督和严格司法责任。因此,地方衙门司法实践与制度之间存在较大背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