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列维纳斯在伦理领域中揭示出了主体对他者的屈从关系,但他并未揭示出在先验现象学认识领域中,也有主体对于他者(作为不同于主体的对象)的屈从关系。在先验现象学中,意识和对象的原初的意向关系是意识与物的意向关系。在物与意识之间,有着存在论上的差异,而主体对于物(对象)的屈从关系的基础则在于物的存在方式。这导致了主体对对象的屈从的两个方面,即悬搁和直观。首先,悬搁并不是主体任意加给对象的,而是由对象的存在方式所要求的。其次,直观也不能够任意地显现对象,相反,直观必须符合于对象的类型并被物区域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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