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购书被查案"之先行登记保存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具有进行实质审理的必要性。该行为的合法性认定应在明确行为性质的基础上,围绕争议焦点及其法律规范要件,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进行判断。从实体上看,被告暂时限制了原告对书籍的使用权,对原告个人利益产生了直接的、现实的影响;但个人利益的损失与可获取的加总起来的公共利益相比显得微不足道,故该限制没有逾越法律上的界限,属于正当必要。从程序上看,对原告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检查手段时,必须达到嫌疑事实具有一定确实程度的证据证明标准,以及符合法定期限和告知义务等要求;而现可获得的确定事实并不能排除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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