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简牍对秦及汉初的"寡"在爵位、户籍、经济生活等方面皆有反映。"寡"可有爵,"大夫寡""上造寡""关内侯寡"等是"袭"或继承其亡夫爵位的有爵者。"寡"可"为户",并有权继承其夫、子的财产,但也受到一定限制。官府对有"寡"家庭在徭役征发、户籍"分异"、养老等方面有一定照顾。"寡"可通过开垦荒田、种植农桑、纺织等获得生活资料,亦可通过工商信贷获得经济利益,并有代表家庭向官府登记财产(占赀)和纳税的义务。"寡"如犯"赀"罪,需交纳"赀钱",亦可根据规定享有"复"的优待。上述政策的实施,与两性社会分工差异、特殊历史背景下男性的大量非正常死亡、国家扩大赋役征课范围以及奖励军功、保障军队战斗力等因素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