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法》第191条未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而是通过设置价金的物上代位与代为清偿制度予以代替。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人与买受人订立的转让抵押财产的合同有效,但是不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法律效果,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代为清偿并非行使涤除权,而是债法上的代为清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