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证是司法证明的核心环节,司法鉴定结论的认证决定了鉴定结论是否能够被采纳,直至是否被采信。我国司法鉴定结论的认证规定相当原则、模糊,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司法鉴定结论的认证通过鉴定结论的庭前开示程序和庭审质证程序来进行;在对司法鉴定结论的认证时采用合法性和科学性审查标准来相应进行;对鉴定结论的证明力认证采用采信说明制度基础上的法官自由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