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方面,放弃治疗违背了我国传统的生死观,违背了医生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职业道德和职责;另一方面,在进行放弃治疗的决策中,由于各种原因,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被剥夺,由其家属进行代理,导致患者的权利无法完全保障。制定预先指示,患者在还有能力自主作出医疗决策时,就可通过生前预嘱或预立医疗代理人的方式,表明其在终末期的医疗选择或由谁代理其作出医疗决策。这可更好地保障患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