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现行文物认定和保护制度下,由于文物行政部门独立性不强、文物认定标准模糊、紧急认定制度缺失、对文物刑事保护范围过窄、对文物利益相关工作的补贴和奖励不足、公众参与空间小等各方面的原因,导致文物保护工作不积极以及事后惩罚力度不够,牺牲文物追逐商业利益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我国文物保护立法仍然不够完善,尤其刑事责任对犯罪对象限制过窄,出现违法犯罪行为人破坏文物后不能受到刑事制裁的情况,唯有加大刑法对文物的保护力度才能以刑法威慑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增加违法成本,有力保护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