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古希腊伦理学中,幸福是个重要的伦理范畴。虽然伦理学家们对幸福概念有不尽相同或完全不同的理解,但大都认定幸福是人生追求的目的。亚里士多德的德性幸福论主张快乐与德性相结合,欲望意志受理性支配。他提出了"幸福是至善"、"幸福就是符合德性的现实活动"、"幸福就是快乐的生活"等思想命题,强调行为的选择、自制、节制和中庸之道,系统论述个体道德的构成和养育,以及个体道德与城邦道德的统一等等。因此,他的德性幸福论具有广泛性,合理性,不仅在历史上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而且在今天也将给予人们以有益的借鉴和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