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传统中国的法律中,宗祧继承为继承制度的核心,法律赋予寡妻择立嗣子承继宗祧的权利。清末民初的立法实践中,《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承继了传统中国的规定,赋予寡妻代夫立嗣的权利,同时,亦赋予寡妻以"继承人"身份管理遗产、必要时处分财产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大理院赋予寡妻排他性的择继权利,但这种权利应当在遵从"家政统于一尊之义"的传统伦理和服从尊长教令的前提下行使。大理院赋予寡妻遗产管理权和必要时处分权,寡妻可通过"约定"获得遗产完全处分权,但这种权利受制于亡夫遗愿。大理院在赋予寡妻权利的同时又限制寡妻权利的行使,从长远来看,促进了妇女地位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