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反垄断法》就反垄断调查的信息公开所作的规定不仅在内容上十分单薄,而且在性质上只是授权性条款。这使得我国反垄断调查的透明性非常低,已经给我国反垄断执法的廉洁性、科学性、权威性、教育性带来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除了秘密举报的举报人信息、被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影响到国家安全的信息以外,立法应当明确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必须向社会公布调查启动阶段的立案信息、调查过程阶段的适用经营者承诺制度信息、调查结束阶段的结论信息,这些信息的公开应当采取集中方式进行。

  • 出版日期2019
  • 单位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