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主体,关于胎儿的立法早在人类文明之初便已出现,最早可见于罗马法中关于胎儿保护的相关规定和随后主要受其影响的西方国家如德国、瑞士等国的立法。迄今为止,胎儿的权益保护,保护范围有限,遑论保护手段,远远低于现代社会和高新科学技术的发展对胎儿造成侵害而给予保护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