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代地方衙门档案文书的时间标识书写方式有“一次性”书写完成与“两次性”书写完成两类。“两次性”书写完成的时间标识,在结构上由年、月数目字与日期数目字构成,日期数目字有黑色与红色之分。两次性书写完成的时间标识结构中年、月数目字表示文书文本制作完成的时间,墨色的日期数目字表示该文书经衙门房科处理体系送交长官或长官的私人幕僚系统处理的时间标记,朱红色的日期数目字表示文书正本经过地方衙门长官及其私人幕僚系统处理完后正式发出的日期。现执行的明清档案整理行业标准中以及各地地方档案整理的实践中确认的文件级档案时间著录的标准并未精准地反映出上述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