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破产法对于企业破产标准,采用的是一元标准,即企业财产标准,当企业财产不足以偿付企业债务时,即可符合破产标准。我国保险法对于保险公司破产标准,采用的是二元标准,即企业财产标准和违法经营标准。本文认为,该二元标准突破了破产法的基本原则,有违破产法的基本精神。破产法判断一个商业企业是否达到破产,采用的唯一标准是财产标准,即以企业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唯一标准,此外别无其他标准。有竞争性的启动破产申请程序,可以减少保险公司价值的损耗,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有助于防止监管机构的不作为或者权力滥用,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这样,行政性和司法性的启动制度互相激励,保险公司破产程序就会更加符合确定性、效...

  • 出版日期2014-1-5
  • 单位北京城市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