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借款人对于已经支付的超出法定或者约定利率限度的利息可以主张返还,但能否主张抵扣,在按期支付当期利息的情况下,抵扣本金还是利息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且各地法院裁判尺度不一。根源在于理论界及实务界对超额利息抵扣问题的本质均无统一的认识。按期支付当期利息时,下期利息尚未产生,因此仅可抵扣本金,不产生抵扣下期利息的情况。同一本金的超额利息抵扣本金可以理解为提前清偿或抵销,法院可主动裁判抵扣;不同本金之间的超额利息抵扣仅可理解为抵销,法院应依当事人的申请抵扣;在无当事人合意的情况下超额利息不应抵扣未来债务。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同一本金债务、不同本金债务、未来债务应分别采取不同的裁判立场,并采用以分期抵扣为原则,整体抵扣为例外的计算方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9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