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方式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法定化模式与集体决议模式的争议,在实践中主要通过村规民约、地方立法和司法裁判加以调控。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在成员资格的调控上仍存在诸多问题,如个体意志难以彰显、登记制度缺失、"特定身份"有利有弊。成员资格确认标准法定化的意义重大,应坚持集体资源分配的公平性以及保障和经营的双重职能,以法定化规范划分集体自治的范围,确立既有成员和潜在新成员不同的资格确认机制和区分于户籍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登记制度,构建层次分明的成员身份消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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