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程序法的价值是法律价值系统中的子系统,是程序法本身所固有的、独立存在的价值。程序法的自由价值和秩序价值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其冲突的平衡应当遵行秩序保障原则并最大限度的体现自由;程序法的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二者也是对立统一的,其冲突的平衡应当遵行“均衡”原则,在兼容并蓄的基础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发展,在不能实现理想状态的情况下,应当坚持公正第一、效率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