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世典籍所载"从人"与秦简牍中的"从人"属同名异指,前者为主张合纵抗秦的六国贵族,后者则是秦国境内反叛者之家吏、舍人在法律层面的专称。依据罪行轻重,"从人"可判处死刑、城旦、鬼薪三种刑罚,且其妻子、同产、舍人等皆没入官府而成为"收人"。为治理和防范"从人",秦廷制定了严密的规程,由执法主掌其事,而郡都吏以及县乡官吏须全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