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信托归入制度仅限于浅尝辄止的宣言式规定,致使受托人对法律规定的遵行存在不确定性,增加了受托人背信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作为占据社会经济和法律体系重要地位的两种财产安排方式,公司制度和信托制度表面似无过多适用领域上的交集,但事实上二者于法理基础、制度功能、抑或是价值理念等诸多方面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契合。文章以公司与信托制度在历史发展进程中的竞争与互动表征为切入点,进一步阐释其制度上的共通性,并以此为基础,为诊视信托归入制度制定粗糙和受托人行为规制乏力的解决方案提供借鉴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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